校园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4

 

山东警察学院

校园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山东警察学院或山东警察学院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以及学院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手机网络等新型传播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四条  学院宣传教育处是学院新媒体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官方新媒体等为一级平台,由宣传教育处直接管理。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主办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员中队、团组织和社团组建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归口所在系(部)管理,其中院级团学组织、社团主办的新媒体归口院团委管理。

第六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校园新媒体平台注册开通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宣传教育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新媒体账号名称、管理人员、维护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并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宣传教育处审批备案。未经备案的新媒体不得运行。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通运营的账号,应按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补充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

第九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宣传教育处对各校园新媒体组织年审,并通报有关运行情况。各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年审材料,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该新媒体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条  宣传教育处牵头建立校园新媒体的工作联络机制,定期对校园新媒体工作进行沟通和研讨,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评奖和评优。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广大师生通过新媒体宣传学院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校园正能量。个人新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以“山东警察学院×××”“山警院×××”“山××”等类似名称运营。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是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新媒体账户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名称、服务对象或工作特性命名。使用学院院名、院徽等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校园新媒体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注重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要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校园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真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要建立相应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团队,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内容丰富、更新及时、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开办的新媒体账户,或有损学院声誉的不良信息,要及时报告宣传教育处,并协助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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