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参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服从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实事求是、按绩施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年度表彰与专项表彰相结合,科学设定表彰奖励的数额。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组织宣传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从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类别和数额

 

第五条 表彰奖励包括年度表彰、专项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一)年度表彰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结合学院实际开展的表彰工作。主要包括:

集体:先进科室、先进处室,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

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

(二)专项表彰是学院围绕重大专项工作和其他特殊任务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三)授予荣誉称号是由教育部、公安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并授予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的综合表彰奖励活动。

日常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第六条 年度记功、嘉奖的数额按学院实有机构数额和人员数额核定。

年度集体记功比例不高于全院机构实有数的5%;先进处室、先进科室比例分别不高于全院机构实有数的25%

年度个人嘉奖比例不高于各单位总人数的20%;个人记功总数不超过学院教职工总数的3%

第七条 专项工作表彰奖励数额由组织宣传处按照有关奖项比例会同相关部门,视重大专项工作和其他特殊任务的工作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表彰奖励审批权限办理。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数额由组织宣传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名额,提出推荐实施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年度表彰奖励向基层和教学一线单位及其教职工倾斜,从严控制处以上干部奖励数额。对奖励对象的同一项贡献和事迹不重复奖励,对一年内多次申报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从严掌握。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十条 学院表彰奖励批准权限。

个人:个人嘉奖、科级以下个人记三等功;

集体:先进科室、科室集体记三等功、先进处室。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批准权限。

个人二等功以上、处级干部个人记三等功以上、处室三等功以上奖励由学院党委审定,报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厅长签署记功命令并予以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奖励由学院党委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所属单位,提出书面请示,经组织宣传处提出审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对申报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组织宣传处对奖励对象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考核,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审查。组织宣传处在考核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学院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在全院进行公示,如无质疑或实施奖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的,告知请奖部门。

第十五条 专项表彰奖励。由专项主管业务部门提出书面表彰奖励请示,报组织宣传处。由组织宣传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由组织宣传处审核后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提请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实施形式

 

第十七条 年度表彰奖励以学院、学院党委名义行文进行表彰通报并组织召开全院表彰大会,宣读表彰奖励决定、颁发奖匾、奖章、证书予以宣布。通报年内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和个人荣记三等功以上奖励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奖励以学院、学院党委名义行文进行表彰通报。授奖仪式视情举行。

第十九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 奖励奖金由奖励批准机关按照下列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集体奖励奖金:

(一)先进科室:2000元;

(二)科室集体三等功:3000元;

(三)先进处室:5000元;

(四)集体三等功:10000元;

(四)集体二等功:20000元;

(五)集体一等功:30000元。

个人奖励奖金:

(一)嘉奖:1000元;

(二)三等功:2000元;

(三)二等功:5000元;

(四)一等功:10000元。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先进党支部参照先进处室评选,比例不高于25%;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参照个人嘉奖评选,比例不高于学院教职工党员总人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先进党支部奖励奖金参照先进处室奖励额度为5000元;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的奖励奖金参照个人嘉奖奖励额度各为1000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撤销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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