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警察学院标志使用规范》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构建我院校园文化体系,更好地展示、打造我院特色形象,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学院党委决定,从6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山东警察学院标志”。现将《山东警察学院标志使用规范》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学院标志一经启用,各单位制作文化产品(含网站、名片、宣传片、招生简章、PPT模板、其他资料等)时必须按规范要求使用学院标志。
二、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对校园网页、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场合已经使用的学院标志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原有标志,以维护学院标志的严肃性。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院标志用于各类商业活动或其他目的。
山东警察学院
2018年5月28日